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如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
涉及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或撤销决定。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决定存在争议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
其他行政行为: 包括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为提起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建议相关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行政复议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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