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审查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三条。同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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