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是指 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这三个时期是女职工在生育和抚养婴儿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我国法律法规给予特殊保护,以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具体来说:
孕期:
指妇女怀孕期间。
产期:
指妇女生育期间。
哺乳期:
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根据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此外,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安排也有特殊规定,如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工时,工资不得扣除,产假期间按月平均工资发放津贴,哺乳期工资不得减少等。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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