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的规定是由 国务院制定的。具体来说,产假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所体现,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15天的假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流产情况下的假期也有所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如果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则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鼓励性政策,如延长产假时间,但这通常是基于地方政府的决定,并非由国务院直接发文。例如,湖北宜昌市政府鼓励支持城区用人单位将合法生育妇女的产假延长至一年,配偶护理假延长至30天,并且这一政策是鼓励性的,并非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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