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分为两大类: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具体项目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
不构成伤残: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构成伤残: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
赔偿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
车载物品损失
施救费用等
间接财产损失:
因车辆无法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经营性车辆损失:
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如果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计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计算。护理期限一般可参考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如100元/天),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如30元/天),住院期间的营养期按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意见的,参照医嘱确定营养期;医嘱未明确营养期的,可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况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死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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