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软查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诉前保全中采取的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在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而不必立即进行硬查封。例如,神木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案件时,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及双方长期合作关系,采取“软查封”方式,对煤炭数量及现状进行拍照固定,并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监管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出售,售煤款项打入双方共管账户。
提供担保后的解除冻结
在另一起案件中,康乐县人民法院允许被申请人提供房产担保,以此解除对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将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对动产或不动产的“软查封”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软查封”方式,即不直接进行物理扣押,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在建工程的查封
在建工程也可以被查封,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可以被法院查封。
对账户的冻结
法院还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这种冻结通常是在诉讼保全或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这些“软查封”措施旨在减少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确保法律判决的执行。通过这些灵活的做法,法院能够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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