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避账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
我国法律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法人的债务只能以法人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这种刚性规定使得一些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认为不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从而通过转移注册资金等手段逃避债务。
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现行法律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使得对于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的相关责任人强制执行十分困难。例如,《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当公司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面临破产时,公司股东为了逃避个人责任,可能会故意通过关联法人、空壳化公司、改制企业等方式躲避债务。
产权不清晰和“挂靠关系”
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此外,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挂靠关系”公司的情况,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其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
企业改制问题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经济利益驱动
企业逃废债行为可以给企业、个人乃至地方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逃废债行为实现对资金的无偿占用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这种行为又相对“简单易行”,造成投资成果由局部、团体甚至个人不当获得,责任却要由贷款机构承担,转嫁了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举债成本和收益代价,又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监管和制度缺失
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无有效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企业避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层面。要有效遏制企业避账行为,需要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改制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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