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查封的财物在 三日以内能返还。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也指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刑事查封的财物在查明与案件无关后,都应在三日内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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