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行政答辩状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步骤如下:
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
被告提交答辩状: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因此,行政答辩状的提交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0日内。如果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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