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全费后, 仲裁的时间限制是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尽快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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