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公职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队伍,并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具体情形包括:
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
不能胜任现任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单位调整或缩减编制
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工作而本人拒绝安排的。
过失犯罪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严重违法行为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情节严重的。
违法取得外国国籍或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其他严重情形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职务违法
严重职务违法,如李钺锋案中的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
这些情形涵盖了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各类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将面临开除公职的严厉处分。建议公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免触犯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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