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通常涉及以下步骤和部门:
申请
罪犯本人或亲属可以向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
审核
监狱或看守所审核申请后,提出书面意见,并上报给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
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决定是否批准监外执行。
执行
批准机关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狱或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并与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监督监外执行。
监督
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严格管理监督。
收监
如果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罪犯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的条件通常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框架和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司法机关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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