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通常是指:
1.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3. 即使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简而言之,控股股东是指那些通过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或出资额,能够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股东。这种影响力体现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的监督以及重大事项决策中,如选举董事会成员、审议重大投资计划、决定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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