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登记需要按照以下手续进行:
居住权登记
携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
一般住宅房屋登记
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购买合同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登记。
需提供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凭证、购房者身份证明、共有协议(如有共有情况)、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等。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证登记
准备居住证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东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并缴纳房屋租赁税。
以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手续,并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确保登记过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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