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如教研室、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并且要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学校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宗旨、教育教学任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合格教师:
学校应当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包括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学校应具备安全、卫生等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包括校舍、活动场地、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这些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涉及安全和卫生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学校必须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此外,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具备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建议:在设立学校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准备和规划,确保学校的合法性和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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