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阶段
协商一致:夫妻双方需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准备材料:通常需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每人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撰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要详细、准确地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方式,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等。
申请阶段
选择登记机关:夫妻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双方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冷静期阶段
等待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撤回申请:若在冷静期内有一方撤回申请,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即视为撤销,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默认撤回: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发证阶段
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说明婚姻法条件: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离婚意愿: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填写申请声明书: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签名: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做的全部事项。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务必保持诚实、公正,确保所有手续和协议均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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