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水田需要 国务院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永久基本农田;
2.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因此,征收水田作为耕地的一种,若面积超过上述标准,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若面积未超过这些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联系,以确保按照正确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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