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或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行为通常包括:
1. 行政立法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 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机关直接执行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行为。
3. 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在原有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补充相关信息的行为。
4. 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 羁束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
6. 自由裁量行为: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时还需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决定。
7. 要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8. 不要式行政行为:无须以特定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包括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不可诉性。这些行为规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具有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
相关文章:
专票多久不付款01-18
避税和不避税哪个更好01-16
拟销售合同由哪个部门01-16
司法培训哪个机构好点01-16
厂房定金写哪个定01-16
法律英语证书哪个好01-16
司法考试论坛哪个好01-16
英国律师要学什么专业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