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
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旨在简政放权,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打击资质出借,维护市场秩序:
取消资格有助于消除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的“三无”代理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出借资格获利,取消资格后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减少黑箱操作和舞弊现象:
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有助于减少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促进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的建立。
符合市场竞争规律:
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遵循市场规律,取消资格认定有利于扩大市场竞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降低行政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
促进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
取消资格后,从业人员需凭本事竞争,有利于提升专业水平,优胜劣汰,实现市场配置资源。
法律依据:
废止相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为取消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通过市场竞争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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