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可替代的作为义务:
义务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
紧急性:
如果义务的不履行将立即或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代履行措施。
法律依据:
代履行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程序要求:
代履行前需送达决定书,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在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必须按照成本合理确定,且不得采用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如行政拘留等,是不能适用代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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