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一词,意为 明令取消或禁止,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令所行管理监督的行为,通常用于终止未依法取得许可、批准(含核准和登记)及(或)营业执照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擅自从事的有关生产、经营及商业活动。
取缔可以是一种行政处罚,当当事人不履行取缔决定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取缔,这时的取缔又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在立法中,取缔一词曾经广泛使用,涉及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环保、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诸多领域。然而,近年来出台或修订的一些新法中已经逐渐消失了“取缔”这个词,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需要注意的是,取缔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综上所述,取缔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行为,用于终止非法活动,并可能伴随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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